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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名人的名字或者谐音被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愈演愈烈,名人姓名谐音抢注商标也防不胜防。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即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名人的名字通常是被禁止被作为商标使用的,但是在国内商标注册制度是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先注先得,与其被动维权,不如趁早注册,防患于未然,所以商标注册还是要趁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