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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汇缴常见税务问题
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于何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呢?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企业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必须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呢?
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的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对于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如果企业是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那么应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企业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如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5、对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应如何提供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扣除标准汇总
1、业务招待费
按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准予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3、保险费
(1) 财产保险: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 人身保险,下面几种情形:
①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②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③ 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④ 其他商业保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职工工资薪金及福利费
(1) 工资薪金:
① 一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② 残疾人工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 职工保险:
① 社保保险费: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② 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
③其他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捐赠
(1) 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 号);执行期间: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 扶贫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或者县及(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执行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 防疫捐赠: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企业直接向承揽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执行期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手续费及佣金
(1)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般企业: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另外,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而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保险企业: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7、企业间借款利息
(1)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①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除。
② 金融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2)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①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
② 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可以扣除。
还有,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在安排和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仅要注意一般的政策性文件,也要注意在运用国家今年扶持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时,是否充分考虑企业的适用条件及情况,以免由此产生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