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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权屡屡被挑战
知名辣椒酱品牌“老干妈”
曾注册过近200个商标
围绕核心品牌“老干妈”
修筑了一条商标“护城河”
今天,我们来讲讲另一个知名辣酱
“郫县豆瓣”的维权案例
2019年下半年至今,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受理郫县豆瓣系列侵权案件29件,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北仑多名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目前,该系列案件均已圆满解决,7件判决,22件和解撤诉,侵权者赔偿原告六千元至一万六千元不等。
郫县豆瓣因其麻辣鲜香等特点,颇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也成为很多家庭的必备佐料。但在小超市、食杂店出售的豆瓣酱中,披着“郫县”外衣的假货并不少见,“鄣县”“郸昙”“郫县风味”等标识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那王某在法庭上的辩称能成立吗?
答案是否定的!
被告出售的豆瓣酱商品标贴上显著标示了“鄣县豆瓣”四字,“风味”二字竖排在“鄣县”与“豆瓣”之间,且字体明显小于“鄣县豆瓣”,就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来说,被突出使用的“鄣县豆瓣”是最显著的部分。
而且,“鄣县豆瓣”与“郫县豆瓣”商标相比,四个字中有三个字相同,“鄣”字字形又与“郫”字近似,在所用字体趋同的情况下,进一步加深了两者的近似程度。
“鄣县风味豆瓣”与“郫县豆瓣”对比图
法官,“鄣县”本身也是注册商标!
法院虽认定被告提交的“鄣县”系注册商标的证据,但“郫县豆瓣”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后注册的“鄣县”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时理应善意进行合理避让、规范使用。
涉案商品在实际使用“鄣县”商标时,与刻意凸显的“豆瓣”两字连用,导致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郫县豆瓣”商标较为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认定构成近似商标。被告销售使用与原告近似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第(二)丶(三)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法官,我也不是故意卖假货的,要赔偿也要找生产厂商啊。而且我们获利仅仅几块钱,原告要求的上万元赔偿,实在不公平!
被认定侵权后,王某又辩称自己也是被误导了,不是故意侵权的。那么,只要存在售假行为,就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吗?
其实,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免责条款,但要适用该条款,销售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销售者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正常的认知能力下,不能发现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其次,销售者的进货渠道和进货方式要合法。销售者应提供侵权商品的获取途径、获取方式,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
再次,销售者应该说明提供者。销售者应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的。
“郫县豆瓣”作为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又是食品零售的专门经营者,理应比普通消费者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且王某无法提供进货的相关证据,也无法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因此难以适用免责条款。最终,王某赔偿原告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品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所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丶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丶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