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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源自其环环相扣的链条,纳税人的销项税额等于客户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等于供应商的销项税额。通过货物和服务的产业链条,增值税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
财务制度有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的基本假设。
以一个月度、季度或年度为会计期间,核算其经营、资产和现金流。当年的赢利不是真的赚钱,经营行为还在持续,也可能存在跨年度的项目,年度利润其实是个假设。所得税方面的时间性差异其实也是持续经营的体现,如5年的弥补亏损年限、折旧、超过税前扣除限额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等。
投资是长期的过程,出于税收征管或其他需要,在其中税法设定纳税义务或者对某些行为予以免征或不征。资产重组一般性处理,征税的同时增加其计税基础,等于预征了以后年度的税额,深圳公司注册,同理特殊性处理也只是延迟了缴税时间,并非是完全免除了纳税义务,原则上都是时间性差异。
在处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方面税法具体规定与原则和具体规定之间出现了一定的背离或者不一致,增加了税收遵从的难度同时也给涉税处置提供了筹划的空间。
税法关于转增资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