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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报税-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

发布时间:2020-12-14 10:31:14人气:

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零关税”原辅料清单:
       未去内壳的鲜椰子丶其他非种用黑麦丶其他非种用大麦  丶其他非种用燕麦   其他非种用食用高粱  荞麦  其他非种用谷子   加那利草子 其他非种用谷物 未去壳非种用,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  去壳非种用,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  亚麻子  其他非种用葵花子  其他非种用棕榈果及棕榈仁   其他非种用棉子   其他非种用蓖麻子   其他非种用芝麻     其他非种用芥子   其他非种用红花子   黑瓜子  红瓜子   其他非种用甜瓜的子   罂粟子  牛油树果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实   硅砂及石英砂,不论是否着色    其他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   钛矿砂及其精矿   锆矿砂及其精矿   未制成型的无烟煤   未制成型的炼焦烟煤    未制成型的其他烟煤    未制成型的其他煤   煤砖等类似固体燃料  未制成型的褐煤   制成型的褐煤   泥煤    焦炭及半焦炭    甑炭    粗二甲苯   原油   石脑油   液体石蜡和重质液体石蜡   液化天然气   液化丙烷   其他液化丁烷   其他液化石油气及烃类气   苯   甲苯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   甲醇    1,2-乙二醇   苯酚   4,4'-异亚丙基联苯酚(双酚 A)及其盐   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丙酮   间苯二甲酸    其他无机酸酯(不包括卤化氢的酯)及其盐和衍生物   以镍及其化合物为活性物的载体催化剂    针叶木薪柴   非针叶木薪柴    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木屑棒   其他除木屑棒之外的锯末、木废料及碎片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未粘结的   用防腐剂处理的针叶木原木     用防腐剂处理的非针叶木原木   红松和樟子松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及以上      辐射松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及以上     落叶松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及以上   花旗松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及以上   其他松木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及以上    红松和樟子松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以下   辐射松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以下   落叶松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以下   花旗松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以下   其他松木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以下    冷杉和云杉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及以上   其他冷杉和云杉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以下    其他针叶木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及以上    其他针叶木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以下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原木     柚木原木     奥克曼(奥克榄)原木    龙脑香木(克隆)原木   山樟(香木)原木    印茄木(波罗格)原木   大干巴豆(门格里斯或康派斯)原木     异翅香木原木    热带红木原木   其他方法处理的其他热带原木  栎木(橡木)原木     水青冈木(山毛榉木)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及以上    其他水青冈木(山毛榉木)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以下    桦木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及以上    其他桦木原木,截面尺寸在 15 厘米以下    杨木原木    桉木原木   其他红木原木,但子目 4403.4980 所列热带红木原木除外    泡桐木原木   水曲柳原木   北美硬阔叶木原木   其他未列名的温带非针叶木原木    其他方法处理的除针叶木、热带木之外的其他原木   针叶木的箍木;木劈条;粗加工的木桩、木棒;木片条   非针叶木的箍木;木劈条;粗加工的木桩、木棒;木片条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红松和樟子松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辐射松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花旗松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其他松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冷杉和云杉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其他针叶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美洲桃花心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苏里南肉豆蔻木、 细孔绿心樟及美洲轻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深红色红柳桉木、 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白柳桉木、白色红 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及阿兰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沙比利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伊罗科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柚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非洲桃花心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波罗格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热带红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其他未列名的热带 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栎木(橡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水青冈木(山毛榉 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槭木(枫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樱桃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白蜡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桦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杨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其他红木木材,但 子目 4407.2940 所列热带红木除外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泡桐木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其他北美硬阔叶木 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其他温带非针叶木 木材      厚度超过 6 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其他木材    光导纤维预制棒      其他铝制结构体及其部件      其他用贱金属附件及架座       船用舷外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船用压燃式内燃发动机    船用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零件 其他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 84.07 或 84.08 所列发动机的零件   内燃发动机的燃油过滤器   内燃发动机的进气过滤器   其他电动卷扬机及绞盘   其他非电动卷扬机及绞盘   船舶用舵机及陀螺稳定器   船舶用舵机及陀螺稳定器零件   船用推进器及桨叶   输出功率≤75KVA 交流发电机     输出功率≤75KVA 柴油或半柴油发电机组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 8501 或 8502 所列机器的其他零件   机车、航空器、船舶用的其他发电机   税目 8511 所列供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的各种装置的零件   其他接收、转换并且发送或再生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   其他雷达设备   其他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用天线或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    雷达设备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用的其他零件   飞机等用推进器、水平旋翼及其零件   飞机等用起落架及其零件   飞机及直升机的其他零件   其他未列名的航空器、航天器零件   其他液晶装置及光学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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