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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投资基金股权类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0 12:01:50人气:
    
股权基金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如后面将要说到的PIPE),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ani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股权基金特点
 
1.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2. 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3.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4.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6.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 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公司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8.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9.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注册总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承诺五年内注册资本到位;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1)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3)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4、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流程
管理人登记---填写基本信息---相关部门受理---等待20个工作日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x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 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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